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正式落地。近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评级办法》),将通过公司治理、业务经营、资金运用、资产负债管理、偿付能力、其他等六个维度确定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等级,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。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,文件的出台和实施,将有利于落实“高风险高强度监管”的监管导向,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,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,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。
六大维度评估风险
《评级办法》的制定主要遵循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、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相结合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三大原则。
根据《评级办法》,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、业务经营、资金运用、资产负债管理、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。同时,设置“履行环境社会治理(ESG)责任情况”作为特别加分项,对开展绿色保险、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,给予适当加分。
监管部门将根据机构综合得分确定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,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至5级,数值越大反映人身险公司风险越大,就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。同时,正处于重组、被接管、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险公司,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将被划分为S级。
值得留意的是,为更好反映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的风险,《评级办法》对这两个评估维度设置更高的权重,同时,若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风险水平为高,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。
此外,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,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,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。对两个及以上维度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的公司,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。同时,对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,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。
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
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,在日常监管基础上,根据监管评级结果,配置监管资源、采取监管措施,并在市场准入、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对评级结果的运用。
具体来看,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,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,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、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,依法采取监管措施。
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,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,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:责令限期整改,责令增加资本金,限制业务范围,限制向股东分红,限制增设分支机构,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,限制股东权利等。
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,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,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。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、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。
在分析人士看来,《评级办法》首次将各个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,形成了对人身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。有助于强化分类监管,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。
“《评级办法》有助于提升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效能,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。”上述负责人表示。
具体来看,其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、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、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等方面。
上述负责人表示,《评级办法》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,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,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,做到早识别、早预警、早暴露、早处置。同时,《评级办法》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,体现人身保险公司履行环境社会治理(ESG)责任所做出的贡献,引导行业通过绿色保险、普惠保险等,更好服务共同富裕、“双碳”等国家战略。
此外,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,对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。分类监管的实施,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,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,实现高质量发展。